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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8日 00:00  责任编辑:柳玉  阅读次数: )

(2013年9月修订)

为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动手能力,使学科竞赛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组织学生开展学科竞赛是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建设良好学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增强校园学术氛围和科技文化氛围,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目前,各类竞赛活动名目众多,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也有各级学术团体举办的学科竞赛,还有党政其他部门或其他组织机构举办的各种比赛。为了保障我校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保证竞赛活动可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竞赛成绩和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必须规范我校大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组织和管理。

二、竞赛范围及竞赛级别

(一)学科竞赛是指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结合学科、专业开展的群众性科技竞赛活动,包括由国家、省(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学会、党政其他部门或组织机构举办的各类学科竞赛,以及学校内部举办的各类全校性学科竞赛。

(二)学科竞赛级别

1.全校级学科竞赛:指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2.全省级学科竞赛:指湖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全省性学科竞赛(含“挑战杯”竞赛)。

3.全国级学科竞赛: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4.学会级学科竞赛:学会级学科竞赛包括全国级和全省级。全国级指国家一级学会、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和国家党政其他部门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全省级指省一级学会、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湖南省党政其他部门组织的全省性学科竞赛。

三、竞赛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一)湖南省教育厅纳入统一管理的各类学科竞赛分别由附件1所列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专业性的学科竞赛由对口学科(专业)所在系(部)负责组织实施,参赛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配合。

(二)对湖南省教育厅纳入统一管理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要求做好年度竞赛组织计划,组织全校选拔赛,进行校级颁奖。至少选拔1支队伍参加全省级或全国级竞赛。对其他竞赛活动,鼓励承办系(部)组织全校性选拔赛,并做好校内宣传工作。

(三)学校鼓励系(部)结合学科、专业开展全校级或系(部)级学科竞赛。全校级学科竞赛由教务处主办,相关部门承办。系(部)级学科竞赛由各系(部)自行举办,需要提升为全校级竞赛的,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全校级以上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直接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协调管理,主要做好转发或制定竞赛规程、确定竞赛规模和时间;与竞赛有关部门协调联系;组织全校级学科竞赛评审;审批竞赛经费;对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奖励等。系(部)级竞赛由举办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五)负责承办或组织实施学科竞赛活动的相关系(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申报竞赛项目,填写《长沙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申请书》(附件2);与竞赛组委会联络,明确具体参赛事宜;负责全校级竞赛(选拔赛)的规程制定和命题,选拔参赛学生;确定指导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赛前辅导和培训,指导学生参赛;提供竞赛所需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做好竞赛工作总结等。

四、竞赛经费及工作量计算

(一)为确保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用于竞赛所需的宣传费、报名费、资料费、元器件消耗费、实物制作材料费、讲课(讲座)培训费、外聘专家评审费,竞赛期间参赛学生、带队教师交通差旅费,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费,指导教师酬金等,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二)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经费的资助按以下办法执行:

1.湖南省教育厅纳入统一管理的学科竞赛经费由教务处以预算拨款的方式下拨,下拨标准见附件3;

2.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单独举办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但未纳入省教育厅统一管理的各类学科竞赛,凭参赛组织单位的申请书、举办单位有关文件及经费预算等资料,经教务处审批后下拨经费,每项竞赛活动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8000元;

3.国家、省级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或学会举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凭参赛组织单位的申请书、举办单位有关文件及经费预算等资料,经教务处审批后下拨经费,每项竞赛活动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

4.经学校审批的各种全校性竞赛活动每项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

5.党政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竞赛以学生自主参加为主,参赛经费原则上由参赛组织单位自筹。

(三)负责参赛组织和培训的指导教师其工作量按以下方法核算:

1.湖南省教育厅纳入统一管理的学科竞赛,组织了校内选拔赛,有1支参赛队伍进行培训并参加省级以上竞赛的,每个参赛项目计100课时;有2支或以上参赛队伍进行培训并参加省级以上竞赛的,每个参赛项目计150课时。但不另行计算指导酬金。

2.其他竞赛的指导教师指导酬金包含在下拨的竞赛经费中,不另行计算指导课时。

五、竞赛获奖奖励

(一)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获奖的奖励标准见附件4。

(二)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湖南省教育厅纳入统一管理的学科竞赛获奖,除获得附件4规定的奖金外,每获得一项全国一等奖的,奖励该项目指导教师组200课时;每获得一项全国二等奖或全省一等奖的,奖励该指导教师组150课时;每获得一项全国三等奖或全省二等奖的,奖励该指导教师组100课时。同一作品多次获奖时课时奖励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三)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获奖的奖励标准见附件4,与指导教师的奖励标准相同。

六、其他

(一)由学校组织参赛所形成的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承办部门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可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若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其转让费的一部分可用于奖励。

(二)学校对提供赞助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经学科竞赛主办单位同意可获冠名权。

(三)本管理办法2013年8月29日经院长办公会通过,予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教〔2010〕26号)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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