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系教学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教学工作责任管理制度。
1、一学期因私调课、请人代课、停课不得超过二次(2小节为一次),未因私调课、请人代课、停课者方可参与学年或年终的评优、评A以及职称评定。
2、一学期因私未参加教研室或系部组织的会议二次以上者,不得参与学年或年终的评优、评A以及职称评定。
3、因个人原因未按时上下课,迟到、早退,接听手机、离开教学场地(教室)等行为被教务处查处并通报批评者,不得参与学年或年终的评优、评A以及职称评定。
4、其他教学运行环节因个人原因被教务处查处并通报批评者,不得参与学年或年终的评优、评A以及职称评定。
5、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艺术系教务、行政办公室。
长沙学院艺术系
20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