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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3日 00:00  责任编辑:张弦  阅读次数: )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长沙学院章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长沙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校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有效渠道。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权益关系。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长沙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九条学校应当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的产生、罢免和增补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享有公民权,学校在编在岗职工;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三)关心学校事业发展,爱岗敬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四)热心代表工作,密切联系群众,能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工会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并征求意见;

(二)学校党委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

(三)以分工会为选举单位,按照分配代表名额120%的比例,民主协商,推荐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人选;

(四)学校党委审定分工会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选;

(五)选举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六)代表资格审查;

(七)确定并公布代表名单。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代表人数、代表条件、组成比例、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控制在全校教职工人数的10%—20%。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线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30%以上;女职工代表不少于15%;还应有一定名额工人、少数民族、民主党派、知名人士以及副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工会和女工工作积极分子代表。

学校党委、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列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其名额按照分管工作部门或者联系系(部),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

学校各二级单位一般应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六条选举单位的代表候选人推荐和代表选举工作,在学校各二级党组织领导下进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按得票多少确定当选人。

两名或者以上代表候选人获得的过半数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不能确定的候选人重新选举;如果当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少时,可就不足的名额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由工会、党委组织统战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选举单位选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再报学校党委审定。

符合代表条件的,确认其代表资格;

对不符合代表条件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公开,并向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通过代表资格审查的代表名单由工会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退休之次日起终止;

(二)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三)与学校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辞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辞职生效之日起终止;

(四)本人辞去代表职务的,其代表资格自辞职生效之日起终止;

(五)因违法犯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其代表资格自刑事处罚生效之日起终止。

发生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代表出现缺额的,由选举单位决定是否补选代表,并报工会。

决定补选代表的,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补选。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保留至本届届满,原选举单位的代表缺额不予增补。

第二十二条本人辞去代表职务的,由本人向所在分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工会备案并报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由选举单位予以罢免:

(一)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在学校年度考核被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因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声誉或合法权益的。

罢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选举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以应到会人数过半数通过罢免决议。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由选举单位予以撤换:

(一)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等次行政处分,或者“严重警告”以上等次党纪处分的;

(二)三次不经请假无故不参加代表会议;或因个人原因,两年以上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

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选举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以应到会人数过半数通过撤换决议。

第二十六条因罢免和撤换造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

补选工作必须经校工会研究同意后,按照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般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以由二至三个选举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团长由本代表团代表民主协商、推选产生。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行政、工会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学校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邀请不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区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负责人、离退休人员代表以及学生会主席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合并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时,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一) 在党委的领导下,成立有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的,由工会牵头的大会筹备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材料、代表资格审查,提案征集处理、宣传报道、会务等工作小组进行具体筹备工作。

(二) 换届时,要首先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张榜公布代表名单。

(三) 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四) 行政、工会和教职工代表都可以提出对教代会议题的意见。大会筹备机构将议题整理、审议后与院长协商,然后提请党委讨论,由党委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

(五) 有关部门将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于会前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学院工会在教代会上表决通过。

(六) 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应先会同干部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经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表决通过而后实施。

(七) 提出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八) 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

(九) 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十) 制定会议经费预算(由院财务单列开支)。

(十一) 向党、政汇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十二) 做好其他会务筹备工作。

(十三) 由党委批转工会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大会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大会召开期间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主持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草拟大会决定和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大会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委、行政、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推荐名单应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大会预备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工会主持。全体教职工正式代表参加。

(一) 工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二) 通过工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者由工会作关于代表增补情况说明。

(三) 通过大会议程和议题。

(四) 民主评议干部时,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五) 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六) 通过代表团正、副团长名单(为便于工作,一般由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分工会负责人任代表团团长)。

(七) 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八) 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九) 党、政领导讲话。

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为了保证教代会审议、决定的准确性、权威性,应坚持“一个议题、一个决议(决定)”的原则。

(一) 决议、定的内容

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二)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3、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如分歧较大,应反复征求意见);

4、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逐一进行表决;

5、由计票和监票人员宣布各项决议、决定表决结果。

院长对教代会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大会复议。教代会对院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意见不一致时,由党委协调。

(三)决议、决定的实施

1、 院行政是教代会决议、决定的主要执行者。

2、 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院长和院行政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并提出整改意见。

3、 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工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

(四)决议、决定的修订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须经过以下程序:

1、 由院长或承办部门向工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2、 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

3、 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各专门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研究、处理专门业务工作。

(一) 专门工作小组机构的设置

根据教代会职权的需要,一般可设教学科研、生活福利、民主评干、提案工作等常设性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成立其他临时性专门工作小组。

(二) 专门工作小组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小组一般每组以3-5人为宜。根据需要,专门工作小组可以吸收非教职工代表参加。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一般由校工会委员或分工会主席担任,对口行政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宜担任专门工作小组组长。

(三) 专门工作小组机构及成员的产生

1、 工会根据需要提出专门工作小组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院行政协商。

2、 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3、 各专门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推选组长。

4、 制定各专门工作小组工作制度。

(四) 专门工作小组职责

1、 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

2、 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于本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的依据。

3、 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本小组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工会汇报。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讨论、处理。

4、 根据需要,向大会或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5、 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6、 保持与对口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每届专门工作小组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产生时为止。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成立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大工作。

(一)执行委员会组成: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委分管领导、工会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及教师代表若干人组成。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1、组织、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2、听取专门工作小组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根据教代会授权,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4、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执行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提交下次教代会予以确认。如被教代会否决,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应中止执行。

(三)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1、根据党委书记、院长、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团或专门工作小组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建议,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碰头会讨论确定是否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及会议的主要议题。

2、工会将会议时间、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如有文字材料应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3、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

4、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协商,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会议纪要。

5、各代表团团长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教职工代表。

6、会议纪要精神由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第四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

(一) 建档原则

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具有参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本来历史面貌;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一般应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

(二) 建档范围

1、 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指示。

2、 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3、 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4、 教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等。

5、 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6、 民主评议、推荐、选举行政领导干部的资料。

7、 教职工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记录。

8、 教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会议协商处理重要问题的情况及会议记录、纪要。

9、 教职工代表或者专门工作小组检查、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记录。

10、 学校及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

11、 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

12、 与教代会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 管理

校工会及分工会分级管理;确定专人管理;建立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制度;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三)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四)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遇重要事项,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或者按照规定的程序,临时召集代表会议。

第四十二条学校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就本规定第七条载明的教职工代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提案。

提案由一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并有两名及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

提案应当一事一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提案工作小组,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提案

第四十四条提案的征集。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撰写提案,提交提案表。

第四十五条提案的审查。

(一)提案工作小组收到提案后,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和审查。符合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予以立案;填写提案处理表。

(二)重大提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讨论,确需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三)不符合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不予立案,由提案工作小组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由提案工作小组告知提案人, 由处理单位答复提案人。

第四十六条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工作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院长。院长召开有关会议,落实提案承办单位,学校党政办根据院长会议精神下达提案办理通知文件。

(二)提案承办单位制定提案办理或实施的方案,确定提案办理责任人和办毕时间。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办理的,必须书面说明具体原因。

(三)分管院长审核提案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或实施方案。

(四)提案承办单位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第四十七条提案的检查与督办。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

学校党政办负责提案办理情况的督办工作。

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向提案人书面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向提案工作小组报告。

各单位承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的情况,纳入学校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内容。

承办单位对本单位承办的提案办理态度消极、故意拖延的,经提案人提出,由党政办、提案工作小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向承办单位发出提案催办通知。

经过通知催办仍未按期办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上,向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质询。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议上认真答复质询。

第四十八条提案的反馈。

提案工作小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七章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

各二级单位教职工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在50至1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30%;教职工在101至200人的,代表名额为25%—30%。

第五十条各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在各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五十一条各分工会是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并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十二条学校或各二级单位应当为本单位部门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三条各分工会应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各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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