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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2日 00:00  责任编辑:张弦  阅读次数: )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因公、因病、因私请假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请假条件与期限

一、病假。请病假须持有二级乙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方可准假,急症必须在3天以内补办病假手续。病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二、事假。请事假应严格限制。因正当事由请事假者,可以酌情准假,但全年累计假期不得超过15天,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党委书记和院长特批。

三、探亲假。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执行,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寒暑假内。

四、婚假。婚假根据《婚姻法》和《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正常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婚假为15天,为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寒暑假内。

五、养育假。养育假根据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的规定执行。

六、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为3天,在外地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适当延展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

第二条 审批权限

一、处级干部请假须按照以下程序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一)正处级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请假,须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书记和院长审批。

(二)其他中层干部请假,须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二、其他教职员工请假须按照以下程序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一)请假5天(含5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

(二)请假5天以上2个月以内的,经所在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别签署具体意见后,报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三)请假2个月以上的,经所在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主管人事校领导分别签署具体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三、教职工请婚假、养育假,经所在部门审批后送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报人事处审批并备案。

四、教职工申请攻读学位、公费和自费出国进修的审批程序及要求按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规定办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超越职权批假,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各系部处室负责人对擅自离岗或超假者,应提出书面意见报人事处。否则,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条 请假程序

一、请假须在人事处网站下载并填写“请假审批单”(见附件一),按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有教学任务的教师请假还须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任课教师调课申请单”,按审批权限办理调课手续。

二、人事处根据审批后的“请假审批单”开具“请假通知单”(见附件二),请假人将“请假通知单”及“任课教师调课通知单”交至所在部门后方可离岗。未及时办理调课手续擅自离岗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假期结束后到人事处网站下载“销假通知单”(见附件三),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送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四、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必须在假期满前2天内办理续假手续,其所在部门接到续假报告后,应及时处理。

第四条 假期待遇

一、法定婚假、养育假、探亲假,按国家、省市和学校相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二、全年累计请假时间15天以内的,不影响工资福利和岗位津贴的发放。

三、请病假或经党委书记和院长特批事假超过15天以上的,从第16天起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岗位津贴,但不影响福利的发放。

四、公费和自费出国进修、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待遇,参照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规定执行。

五、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或请假返校未及时销假者,均视为旷工,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一)连续旷工1天以上(含 1天)10天以下,扣发一个月应发工资的5%;

(二)连续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15天以下,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扣发一个月的应发工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三)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条 附则

一、本规定中所指岗位津贴,其标准按《长沙学院校内岗位津贴分配方案》(长大发〔2006〕55号)执行。

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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